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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6 19:53:07  浏览:9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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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1996年12月文化部在南京召开全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贯彻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精神,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有了很大进展,正版录像节目基本上占领了市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
古、宁夏、吉林、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文化系统)、福建、广西、湖南、江西(文化系统)、广东、海南、四川、河南、湖北、青海等地已经开始对录像放映场所实行节目专供。其中,浙江、江苏、上海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工作细致,效果显著。到目前为止,浙江省发行专供节目
2300余套,江苏省发行近1900套。辽宁、安徽、陕西、甘肃、贵州、云南、新疆等地近期开始实行节目专供。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为了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巩固和完善节目专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开始供片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目专供的各项规定,加强供片网络建设,巩固和完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扶持、管理和监督,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要注意总结专供工作经验,以全面推进全国录像节目专供工作。
二、已经向文化部报送供片计划,即将供片的地方要狠抓工作进度,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开始供片。要边供片,边改进,边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解决专供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凡仍未执行文化部有关规定实行节目专供的地区,要根据文化部《关于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1997〕22号)精神和刘忠德同志在南京会议上讲话的要求,一律停止辖区内录像放映经营活动,收回《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待专供条件具备后
,再向文化部申请恢复录像放映经营活动。对于工作进展缓慢,对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敷衍态度的地区,文化部将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本地音像市场有关情况。
四、要加强对录像放映场所的日常稽查管理,严禁放映非法录像节目,严禁租赁录像节目进行放映,严禁放映非法复制的录像带。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以确保专供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录像放映活动健康
有序地发展。
五、凡未按规定实行音像市场归口管理,暂时分系统进行录像节目专供工作的,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不可推诿扯皮,影响节目专供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六、为了促进贫困地区录像放映活动的健康发展,文化部将向贫困地区特价供应录像专供节目,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录像放映场所实行节目专供是音像市场集中治理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音像市场健康繁荣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抓紧抓好,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19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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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

1997/04/21



  【题注】GA163-1997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涉及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个方面。

  实体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媒体安全三个方面。

  运行安全包括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四个方面。

  信息安全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防护,访问控制,加密与鉴别七个方面。

  二、分类原则

  为了保证分类体系的科学性,遵循如下原则:

  1.适度的前瞻性;

  2.标准的可操作性;

  3.分类体系的完整性;

  4.与传统的兼容性;

  5.按产品功能分类。

  三、术语定义

  3.1计算机信息系统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3.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Security Products for Computer InformationSystems

  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3.3实体安全 Physical Security

  保护计算机设备、设施(含网络)以及其它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有害气体和其它环境事故(如电磁污染等)破坏的措施、过程。

  3.4运行安全 Operation Security

  为保障系统功能的安全实现,提供一套安全措施(如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等)来保护信息处理过程的安全。

  3.5信息安全 Information Security

  防止信息财产被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授权泄露、更改、破坏或使信息被非法系统辨识,控制。即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3.6黑客 Hacker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授权访问的人员。

  3.7应急计划 Contingency Plan

  在紧急状态下,使系统能够尽量完成原定任务的计划。

  3.8证书授权 Certificate Authority

  通过证书的形式证明实体(如用户身份,用户的公开密钥等)的真实性。

  3.9安全操作系统 Secure Operation System

  为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而有效控制硬件和软件功能的操作系统。

  3.10访问控制 Sccess Control

  指对主体访问客体的权限或能力的限制,以及限制进入物理区域(出入控制)和限制使用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存储数据的过程(存取控制)。

  四、类别体系

  4.1类别(A)实体安全

  4.1.1类别(A10)环境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主要包括受灾防护和区域防护。

  4.1.1.1类别(A11)受灾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受灾报警,受灾保护和受灾恢复等功能,目的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水、火、有害气体、地震、雷击和静电的危害。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灾难发生前,对灾难的检测和报警;

  (2)灾难发生时,对正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实时保护;

  (3)灾难发生后,对已经遭受某种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灾后恢复。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1.2类别(A12)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

  本类产品为制订受灾恢复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灾难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2)受灾恢复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3)受灾恢复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1.3类别(A13)区域防护

  本类产品对特定区域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和隔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静止区域保护,如通过电子手段(如红外扫描等)或其它手段对特定区域(如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如监测和控制等);

  (2)活动区域保护,对活动区域(如活动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类别(A20)设备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安全保护。它主要包括设备的防盗和防毁,防止电磁信息泄漏,防止线路截获,抗电磁干扰以及电源保护等六个方面。

  4.1.2.1类别(A21)设备防盗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盗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

  使用一定的防盗手段(如移动报警器、数字探测报警和部件上锁)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2类别(A22)设备防毁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毁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抗自然力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接地保护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2)对抗人为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防砸外壳)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3类别(A23)防止电磁信息泄漏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磁信息的泄漏,从而提高系统内敏感信息的安全性。如防止电磁信息泄漏的各种涂料、材料和设备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防止电磁信息的泄漏(如屏蔽室等防止电磁辐射引起的信息泄漏);

  (2)干扰泄漏的电磁信息(如利用电磁干扰对泄漏的电磁信息进行置乱);

  (3)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如通过特殊材料/涂料等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2.4类别(A24)防止线路截获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线路的截获和外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通信线路的干扰。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预防线路截获,使线路截获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2)探测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并报警;

  (3)定位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设备工作的位置;

  (4)对抗线路截获,防止线路截获设备的有效使用。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可归入本类。

  4.1.2.5类别(A25)抗电磁干扰

  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磁干扰,从而保护系统内部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抗外界对系统的电磁干扰;

  (2)消除来自系统内部的电磁干扰。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可归入本类。

  4.1.2.6类别(A26)电源保护

  本类产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可靠运行提供能源保障,例如不间断电源、纹波抑制器、电源调节软件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对工作电源的工作连续性的保护,如不间断电源;

  (2)对工作电源的工作稳定性的保护,如纹波抑制器。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3类别(A30)媒体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和媒体本身的安全保护。

  4.1.3.1类别(A31)媒体的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的安全保管,目的是保护存储在媒体上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媒体的防盗;

  (2)媒体的防毁,如防霉和防砸等。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二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1.3.2类别(A32)媒体数据的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的保护。媒体数据的安全删除和媒体的安全销毁是为了防止被删除的或者被销毁的敏感数据被他人恢复。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媒体数据的防盗,如防止媒体数据被非法拷贝;

  (2)媒体数据的销毁,包括媒体的物理销毁(如媒体粉碎等)和媒体数据的彻底销毁(如消磁等),防止媒体数据删除或销毁后被他人恢复而泄露信息;

  (3)媒体数据的防毁,防止意外或故意的破坏使媒体数据的丢失。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类别(B)运行安全

  4.2.1类别(B10)风险分析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风险分析。它首先是对系统进行静态的分析(尤指系统设计前和系统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旨在发现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其次是对系统进行动态的分析,即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测试,跟踪并记录其活动,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最后是系统运行后的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系统脆弱性分析报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系统设计前的风险分析。通过分析系统固有的脆弱性,旨在发现系统设计前潜在的安全隐患;

  (2)系统试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根据系统试运行期的运行状态和结果,分析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设计的安全漏洞;

  (3)系统运行期的风险分析。提供系统运行记录,跟踪系统状态的变化,分析系统运行期的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并及时通告安全管理员;

  (4)系统运行后的风险分析。分析系统运行记录,旨在发现系统的安全隐患,为改进系统的安全性提供分析报告。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2类别(B20)审计跟踪

  本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审计跟踪、保存审计记录和维护详尽的审计日志。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记录和跟踪各种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系统安全功能违反的记录;

  (2)实现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定位,如监控和捕捉各种安全事件;

  (3)保存、维护和管理审计日志。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3类别(B30)备份与恢复

  本类产品提供对系统设备和系统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对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可以使用多种介质(如磁介质、纸介质、光碟、缩微载体等)。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提供场点内高速度、大容量自动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

  (2)提供场点外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如通过专用安全记录存储设施对系统内的主要数据进行备份;

  (3)提供对系统设备的备份。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4类别(B40)应急

  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运行或紧急恢复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如应急计划辅助软件和应急设施两个方面。

  4.2.4.1类别(B41)应急计划辅助软件

  本类产品为制订应急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应急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2)应急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3)应急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2.4.2类别(B42)应急设施

  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应急计划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它包括实时应急设施、非实时应急设施等。这些设施一般由专门厂商提供。实时应急设施、非实时应急设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响应时间长短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二个方面:

  (1)提供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2)提供非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类别(C)信息安全

  4.3.1类别(C10)操作系统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资源的有效控制,能够为所管理的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它们或是以底层操作系统所提供的安全机制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或者完全取代底层操作系统,目的是为建立安全信息系统提供一个可信的安全平台。

  4.3.1.1类别(C11)安全操作系统

  本类产品是安全操作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操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1.2类别(C12)操作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操作系统安全部件,目的是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2)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2类别(C20)数据库安全

  本类产品对数据库系统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安全保护。它一般采用多种安全机制与操作系统相结合,实现数据库的安全保护。

  4.3.2.1类别(C21)安全数据库系统

  本类产品是安全数据库系统,即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的安全数据库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数据库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4.3.2.2类别(C22)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是以现有数据库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旨在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1)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2)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3类别(C30)网络安全

  本类产品提供访问网络资源或使用网络服务的安全保护。

  4.3.3.1类别(C31)网络安全管理

  本类产品为网络的使用提供安全管理。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帮助协调网络的使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跟踪并记录网络的使用,监测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网络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违反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行为的记录;

  (3)实现对各种网络安全事故的定位,探测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确切位置;

  (4)提供某种程度的对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的故障排除能力。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3.2类别(C32)安全网络系统

  本类产品对网络资源的访问和网络服务的使用提供一套完整的安全保护。

  本类产品是安全网络系统,即从网络系统的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各个阶段遵循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网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网络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4.3.3.3类别(C33)网络系统安全部件

  本类产品是网络系统安全部件,是对网络系统的某个过程、部分或服务提供安全保护,旨在增强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1)对网络资源访问的某一过程提供安全保护,例如身份认证是对登录过程的保护,旨在防止黑客对网络资源的访问;

  (2)对网络资源的某一部分提供安全保护,例如防火墙是对网络资源的某个部分(本地网络资源)的保护;

  (3)对网络系统提供的某种服务提供安全保护,例如安全电子邮件服务是对网络系统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4类别(C40)计算机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护。病毒防护包括单机系统的防护和网络系统的防护。

  单机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本地计算机资源,而网络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网络系统资源。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是通过建立系统保护机制,预防、检测和消除病毒。

  4.3.4.1类别(C41)单机系统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单机系统的病毒防护,既可以是软件产品,也可以是硬件产品。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

  (2)检测已侵入系统的计算机病毒;

  (3)定位已侵入系统的病毒;

  (4)防止病毒在系统中的传染;

  (5)消除系统中已发现的计算机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4.2类别(C42)网络系统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提供对网络系统的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网络系统;

  (2)检测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3)定位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4)防止网络系统中病毒的传染;

  (5)清除网络系统中已发现的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5类别(C50)访问控制

  本类产品保证系统的外部用户或内部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以及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方式符合组织安全策略。本类产品主要包括:出入控制和存取控制。

  4.3.5.1类别(C51)出入控制

  本类产品主要用于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机构或组织。一般是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或者电子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

  本类产品包括:

  (1)物理通道的控制,例如利用重量检查控制通过通道的人数;

  (2)门的控制,例如双重门,陷阱门等。

  凡是采用电子技术、生物特征技术以及与其他技术相结合以实现出入控制的安全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5.2类别(C52)存取控制

  本类产品提供主体访问客体时的存取控制,如通过对授权用户存取系统敏感信息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以实现对授权用户的存取权限的控制。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提供对口令字的管理和控制功能。例如提供一个弱口令字库,禁止用户使用弱口令字,强制用户更换口令字等;

  (2)防止入侵者对口令字的探测;

  (3)监测用户对某一分区或域的存取;

  (4)提供系统中主体对客体访问权限的控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6类别(C60)加密

  本类产品提供数据加密和密钥管理。

  4.3.6.1类别(C61)加密设备

  本类产品提供对数据的加密。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文字的加密;

  (2)对语音的加密;

  (3)对图象、图形的加密。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3.6.2类别(C62)密钥管理

  本类产品提供对密钥的管理。例如证书授权中心(提供对用户的公开密钥的管理)和密钥恢复,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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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第7号


《焦作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立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焦作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传播,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突发事件信息,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信息。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信息,是指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信息,以及与突发事件相关,需提醒公众注意防范的公共服务信息。
第四条 发布、传播突发事件预警和应对处置信息应遵循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统一”就是信息发布的内容要按程序报批,统一口径发布;“准确”就是发布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发布信息之前,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事实,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及时”就是突发事件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发布,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适时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信息,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发布相关专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信息;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信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储存、分析评估、制作报告相关突发事件信息。
市气象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广播、电视、通信、交通、旅游、城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办法,保证突发事件信息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第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涉及气象灾害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台制作,报市气象部门审查同意后尽快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涉及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分别由市水利、地震、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作。信息制作完毕,经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尽快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涉及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安监、建设、交通、环保、城管、供电、通信、公安及公安交管、公安消防等相关单位负责制作。信息制作完毕,经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尽快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涉及公共卫生的突发事件,其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制作。信息制作完毕,经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尽快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制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信息,报经该指挥机构审定同意后,尽快交由应急新闻发布机构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发布。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以及持续期间,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的相关公共服务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作,经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尽快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在制作突发事件预警和应对处置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与时效性,不得制作不准确、不真实或者过时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十六条 本市和驻焦新闻单位以及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企业,应当确保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预警和应对处置信息的传播工作。
(一)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接收到突发事件预警和应对处置信息文字传真件后,应当尽快通过广播频率、电视滚动字幕播发信息,且每条信息播发间隔时间不超过20分钟。重大紧急信息要不间断反复播放。
(二)本市和驻焦各报社接收到突发事件预警和应对处置信息后,应当尽快在当日或者次日报纸醒目位置予以登载。
(三)本市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企业接收到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信息后,应当尽快通过手机短信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该信息。
第十七条 本市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和大型商业、娱乐等公共场所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接收到突发事件预警和应对处置信息后,应当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有序疏导人员,尽快通过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其他媒介传播该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条 公众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传播突发事件预警和应对处置信息时,应当标明信息制作单位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传播信息,不得传播过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和应对处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拟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信息制作与发布或者传播的具体时限和程序,报相应类别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